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2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44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、《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编制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
  一、主动公开
  依照《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和《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区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:
  (一)区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
  1.区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、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、讲话。
  2.区政府组织机构。
  3.区政府工作报告。
  4.非涉密的区政府全体会议、常务会议、区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。
  5.非涉密的区政府重大督办事项。
  6.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。
  7.区政府人事任免。
  (二)区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
  1.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政府各部门、有关单位)
  2.规范性文件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政府法制办)
  3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统计局)
  4.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;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,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,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发改局及相关单位)
  5.区财政总预算、决算,区级部门预算决算、“三公”经费;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和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财政局、有关单位)
  6.保障性住房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建设局)
  7.招投标有关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、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)
  8.征地拆迁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国土资源分局、区建设局)
  9.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。(公开责任部门: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、单位)
  10.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部门、单位)
  11.扶贫、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扶贫办、区教体局、区卫生局、区人社局)
  12.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区环保局、区卫生局、区安监局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、区食药监局、区质监局)
  13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二、依申请公开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区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,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。
  (一)受理机构
  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,办公地址为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56号,办公时间为8:30-12:00、14:30-18:00(节假日除外)。
  联系电话:0938-2616215
  传真号码:0938-2611646
  通讯地址: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56号,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,邮政编码:741020
  (二)受理程序
  1.提出申请
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天水市麦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。个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  为提高处理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、明确,并提供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。
 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
  ⑴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提出,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。
  ⑵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,可以通过传真、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,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  ⑶网上申请。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,或者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。
 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。
  2.审查
  受理机构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按照有关规定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、编号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的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。
  3.答复
 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,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,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,同时告知申请人。
  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 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 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  ⑶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  4.收费
 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,收取信息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。